•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5 18:24:20 股吧网页版
创达新材: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3294 证券简称:创达新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于公司 2025 年 8 月 2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
书履行工作职责,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1 号——董事会秘书》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
公司”)、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分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
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
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符合本指引任职资格的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
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
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予以保密的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审
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办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在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董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