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3294 证券简称:创达新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于公司 2025 年 8 月 2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善董事会结构,
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和《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
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辞职。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保证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其职责。独立董事每年为所任
职公司有效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包括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工作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等。每年到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应少于十个工作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做出声明。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参加全国股转公司所组织的培训。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挂牌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二)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
(四)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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