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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18:17:04 股吧网页版
创达新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3294 证券简称:创达新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于公司 2025 年 8 月 2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的信息。本制度所称的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在符合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

(四)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

(五)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六)主办券商;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五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正地披露信息,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
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十条 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所推荐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指导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转让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二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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