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3294 证券简称:创达新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于公司 2025 年 8 月 2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规定和《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和年度股东会会议,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
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情形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会
议。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会议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会议。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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