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3
证券代码:873294 证券简称:创达新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于公司 2025 年 5 月 12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
书履行工作职责,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的指定联
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
治理、股权管理等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分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
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
告,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符合本指引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
告并向北京证券所交易报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
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工作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
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予以保密的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
任审查,在公司董事会的监督下办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的情形外,董事会秘书的辞职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在前述情形下,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的,在改选出的董事会秘书就任前,原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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