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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3 17:18:25 股吧网页版
创达新材:子公司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3


证券代码:873294 证券简称:创达新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达新材子公司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于公司 2025 年 5 月 12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对子
公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的运作,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提高集团公司整体资产的运营质量,维护集团公司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系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对外投资的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其他能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集团公司对外进行的长期股权投资,
即集团公司采取新设、收购、兼并等方式持有其股份,并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权
益并承担责任,股份持有期超过一年的投资。

第四条 集团公司依据本制度,旨在对子公司的资产控制和公司规范运作提
出要求,并建立集团公司有效的控制机制,行使对子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权利。
第二章 规范运作和决策管理

第五条 子公司应在集团公司经营目标的框架下,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合
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完成经营任务。

第六条 子公司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明确各层面的职权。子公司制定的各项制度不能与现有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的相关制度规定相矛盾,并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备案。

第七条 集团公司通过推荐董事、监事(如有)等办法实现对子公司的治理
监控。

第八条 子公司原则上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由集团公司推荐的
人选担任。

第九条 子公司原则上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如有),由集团公司推荐
的人选担任。

第十条 子公司应接受集团公司的检查与监督,对集团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质
疑,应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子公司涉及对其投资权益产生影响的决策事项,子公司总经理应
通过集团公司总经理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报告。上述决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修改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二)利润分配;

(三)股权转让;

(四)追加投资;

(五)对外投资、委托投资;

(六)各种形式的筹资、资产抵押、资金拆借;

(七)对外提供担保;

(八)资产收购或转让,租入或租出资产;

(九)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重大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十一)遭受单项金额达到 30 万元的重大损失;

(十二)子公司所在地政府部门要求或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由公司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第一至第五项决策事项未按《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子公司总经理不得自行决策并实施。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 20 天内召开经营和财务分析会,会议由
集团公司对口的分管总经理召集,集团公司的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直销部主管、子公司的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均应参加,其他与会的人士可依照每次分析会的具体情况由集团公司总经理确定。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集团公司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
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集团公司相关部门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十四条 子公司投资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集团公司的发展规划,在集团
公司的发展规划下做好投资规划细化和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子公司发生的投资应按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
执行。

第十六条 子公司的投资应审慎进行,投资不论金额大小,都应书面上报集
团公司,上报内容包括投资的可行性分析、与集团公司的管理关系以及资金来源说明。

第十七条 子公司在报批投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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