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3
证券代码:873294 证券简称:创达新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于公司 2025 年 5 月 12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投资管理,提高公司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规
避投资风险,强化决策责任,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对生产类固定资产、重大技术改造、研究开发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投资,委托贷款、证券投资,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
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等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兼并、认购增资或购买股权、债券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及其处置。本制度所称投资不包括提供担保及关联交易事项。
第三条 投资决策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
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行为应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
及产业间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五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子公司确需进行对外投资的,
需事先按照公司规定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二章 投资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及决策权限
第七条 依据公司章程,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相关授权人
负责。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决定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
和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或董事长拥有《公司章程》规定的授权范围内的投资决策权;根据董事会或董事长的授权,总经理等授权人拥有授权范围内的投资决策权。
第九条 公司设立从事投资与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管理的一
切事务,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财务部是公司投资的财务管理和资金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公司年度
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预算,对投资项目进行资金筹措、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相关人员是公司投资的监督和审计责任部
门,按照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项目需要聘请法律顾问,对合作意向书、投资协议、合
同及章程进行审查,并按公司要求提供法律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或公司指定的专门工作机构按其职能参与、协
助和支持公司的投资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决定对下述项目的投资: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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