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3
证券代码:873294 证券简称:创达新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于公司 2025 年 5 月 12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0 号——权益分派》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一)公司应当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股东会对利润分配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电话、传真、邮件、信函等多种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现金分红原则上优先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原则上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第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其中现金形式原则上优先采用。
第五条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第六条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
体分红比例由管理层根据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是指:
(一)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二)公司现金流充裕,可以满足公司正常发展和持续经营;
(三)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导致公司现金流紧张的特殊情况。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5,000 万元;或者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或者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董事会应当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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