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873290 证券简称:华之鹏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佛山市华之鹏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6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佛山市华之鹏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华之鹏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佛山市华之鹏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据公司章程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受股东会委托,负责经营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
第三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提请股东会聘请独立董事。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单独或联合提出;董事名单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会。
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选举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条 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增加或减少董事会成员。但董事会成员任何变动,包括增加或减少董事会人数、罢免或补选董事均应由股东会作出决定,并应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董事人数的规定。
第九条 当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应召开股东会,补选董事。
第十条 公司监事会可对董事履行职务情况进行监督,并可依据监督情况向股东会提出对董事进行奖惩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可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
会,公司董事会还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委员会。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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