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73286 证券简称:鲁铭新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山东鲁铭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报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
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鲁铭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山东鲁铭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 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发生渎职、失职、失误等行为,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使投资者遭受可确认的重大损失、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
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的部门,负责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事项进行调查,董事会做出责任追究决定。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违规及重大差错的认定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
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有关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七)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八)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因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三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八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
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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