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73286 证券简称:鲁铭新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山东鲁铭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鲁铭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鲁铭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提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制、自律意识,杜绝内幕交易、股价操 纵等违法行为,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山东鲁铭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制度。当发生内幕信息时,相关负责人应当依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时向公司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职能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全资及控股子
公司等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相关材料。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第五条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监管机构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
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报送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完成报送。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
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
项。本制度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