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73286 证券简称:鲁铭新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山东鲁铭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1 月 2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鲁铭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鲁铭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权益分 派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 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山东鲁铭新型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原则主要包括:
(一)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以及可持
续发展。
(二) 实施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
(三)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第二条 公司每年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和比例分配:
(一)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 提取法定公积金;
(三) 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 支付普通股股利。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普通股股利按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股东分配。
第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的方式分配利润,并
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应当以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
依据,并应当按照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具体分配比例,避免出现超额分配情形。
公司在审议权益分派方案的股东会会议召开前,已披露最新一期定期报告的,其分配金额应当不超过最新一期定期报告的可供分配利润。
第六条 公司制定权益分派方案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全国股转公司相
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履行决策程序。挂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后,及时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权益分派方案具体内容,并在所依据的财务数据有效期内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已披露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的,若决定延期实施,应当及时披露权益分派延期实施公告。
第七条 权益分派方案应当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两个月内实施完毕,即实
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后的两个月内,根据有关规定权益分派事项需经有权部门事前审批的除外。
公司在筹划权益分派方案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权益分派方案泄露。
公司终止实施已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应当召开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审议终止实施权益分派的议案,并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终止原因和审议情况。
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权益分派的,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于期限届满前披露关于未能按期实施权益分派的致歉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未按期实施的具体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挂牌公司拟取消权益分派的,应当在致歉公告中披露取消的具体原因;拟继续实施权益分派的,原则上应当以已披露的在有效期内的财务数据作为权益分派依据,重新召开董事会、股东会会议进行审议,并于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两个月内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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