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3277 证券简称:智通科技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东营市智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东营市智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东营市智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营市智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行为,
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依法充分行使股东权利,保证股东会的召集、召开、提案和决议程序的合法性与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东营市智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
股东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时,应在会议召开前进行登记,并在会议安排的规定的时间内发言,发言顺序按登记的顺序进行。
第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遵循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未达到下列标准的,由董事会
审批决定;达到下列标准的,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会审批:
若在十二个月内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累计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但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交易产生的利润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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