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3273 证券简称:高达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高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高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高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
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则及本
制度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
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公司不得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审计报告或者阻碍其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系统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
的具体措施等。
第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编
写,并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预计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发
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相关财务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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