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证券代码:873263 证券简称:砾达智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砾达智能电子(东莞)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砾达智能电子(东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砾达智能电子(东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应当由该子公司经办部门向公司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由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再由该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实施。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延伸和完善产业链条,增强公司竞争力,以获取收益为目的,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资产以及公司股份为对价,通过设立、并购企业(具体包括新设、参股、并购、重组、股权置换、股份增持或减持等)、股权投资(包括增资或减资)、委托管理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进行的各项投资活动。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三条 公司投资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本办法和公司其他管理制度中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进行。总经理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不含委托理财)的具体审批权限:
(一)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且超过300万元的;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以上,且超过300万元的。
(二)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的;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的。
(三)未达到上述权限范围的对外投资事项均由总经理审议批准。
以上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具体审批权限:
(一)委托理财金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委托理财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上述权限范围的委托理财事项均由总经理审议批准。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以上标准。
以上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涉及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外,还应遵循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法定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公司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批准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办法授权范围内的对外投资。
未经书面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其权限范围内的投资项目审批,并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做出调整。
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在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