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7-17
公告编号:2024-020
证券代码:873263 证券简称:蓝岸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西安蓝岸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陕西监管局出具警示函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西安蓝岸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贾琪、权如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4〕23 号)
收到日期:2024 年 7 月 15 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7 月 15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陕西监管局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西安蓝岸新科技股份有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公司主体
限公司
贾琪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长权如林
权如林 董监高 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规。
公告编号:2024-020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2023 年公司对外签订三份借款合同,金额分别为 180 万元、220 万元、66
万元,合计 46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分别为 20.55%、25.12%、
7.54%,合计 53.21%。公司未对该事项及时审议并披露,直至 2024 年 5 月经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补充审议并披露。
上述事项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按照《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信披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董事长贾琪、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权如林应对上述事项承担主要责任。根据《监管办法》第七十二条和《信披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贾琪、权如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事项对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起到了警示作用,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公告编号:2024-020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今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对西安蓝岸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贾琪、权如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4〕23 号
西安蓝岸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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