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公告编号:2025-044
证券代码:873256 证券简称:绵实股份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绵阳市汽车实验驾驶技术学校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
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为规范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相关的最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绵实股份《公司章程》修订情况,特修订《承诺管理制度》。2025年 12 月 03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绵实股份<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0 票,表决结果为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绵阳市汽车实验驾驶技术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绵阳市汽车实验驾驶技术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实股份”或“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绵阳市汽
公告编号:2025-044
车实验驾驶技术学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是指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承诺人(以下统称“承诺人”)就公司重要事项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人所作出的各项承诺无须特定受承诺人同意,自公开承诺作出之日即对其本身具有约束力,该承诺事项应为可实现的事项,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进行充分披露。
第四条 承诺人在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五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满足下列前提条件:
(一)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二)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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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承诺履行及相关责任
第七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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