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73256 证券简称:绵实股份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绵阳市汽车实验驾驶技术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相关的最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绵实股份《公司章程》修订情况,特修
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 年 12 月 03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绵实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
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结果为通过。本议案无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绵阳市汽车实验驾驶技术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绵阳市汽车实验驾驶技术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绵实股份”)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
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绵阳市汽车实验驾驶技术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特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机构为董事会,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信息披露事务。其他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工作,配合提供相关材料,严格履行承诺,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还应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及相关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并代表董事会办理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事务,具体包括:
(一)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的重大变化,并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和主办券商要求,组织准备并提交信息披露所需资料、报告和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三)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收集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披露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在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从信息披露角度给予意见。
(四)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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