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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7 15:32:19 股吧网页版
绵实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7

关于绵阳市汽车实验驾驶技术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











四川春雷律师事务所(制)

2024 年 5 月 17 日

四川春雷律师事务所

关于绵阳市汽车实验驾驶技术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24)春雷意见第 76 号
致:绵阳市汽车实验驾驶技术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春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单位的委托,指派本所刘吉熙、潘姝贤出席了贵单位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序言

一、声明事项

1. 本所仅就贵单位向本所提供的《绵阳市汽车实验驾驶技术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相关配套资料、文件,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意见。

2.贵单位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且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本所律师仅就绵阳市汽车实验驾驶技术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4.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系依赖于贵单位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布了《绵阳市汽车试验驾驶技术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审议事项等予以公
告。大会召开时间及地点:2024 年 5 月 17 日,上午 10:00-12:00,绵阳市经开
区贾家店街实验驾校综合楼四楼会议室。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5 月 17 日,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
登记资料,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500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系公司依法选举和依法聘任产生,有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其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的议案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时,按相关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审议内容:公司董事长郝玮代表董事会汇报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情况。
2、表决结果:同意股股数 1500 万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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