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证券代码:873252 证券简称:麦丰新材 主办券商:粤开证券
山东麦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麦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山东麦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山东麦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如下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及上述股东会的职权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相关职权,在对董事会进行授权时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的基础上,将授权事项内容予以明确具体。
股东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公
司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担保(抵押、质押或保证等)等事项的资产运作权限,但有关法律、法规中特别规定的事项除外。
第七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八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开方式
第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股东会一般由董事会召集。
第十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举行一次,并且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6 个月内
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的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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