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2
证券代码:873247 证券简称:苏北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江苏苏北粮油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将提交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苏北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苏北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总经理有效行使其职权,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苏北粮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细则所称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及聘任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
负责人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未主动离职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的聘任,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的程序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对总经理的聘任。
第七条 公司应与总经理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总经理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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