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2
证券代码:873247 证券简称:苏北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江苏苏北粮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将提交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苏北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江苏苏北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机制,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的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苏北粮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计算。
如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三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制订、修改如下公司制度:
1.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会决定应当由股东会制订、修改的公司制度;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四)公司发生的交易或投资金额(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1.单笔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0%以上的对外投资事项
2.交易金额(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计算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不含 100 万元)的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或者交易金额(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计算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不含 300 万元)的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3.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以合并报表为计算依据)40%以上的借贷事项
4.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或者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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