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2
证券代码:873247 证券简称:苏北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江苏苏北粮油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12月19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提交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苏北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苏北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江苏苏北粮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严格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履行职责,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独立行使监督权,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等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监事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四条 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的,或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监事的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履行监督职责。
(二)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并向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五)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六)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六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提请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一)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监事的;
(二)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且一年内亲自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监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责,对不能履行其职责的监事,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三)任期内有重大失职行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担任监事的其他情形。除上述各款所述原因,公司不得随意撤换监事。
第七条 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失职行为,由监事会制订具体的处罚办法,报股东会讨论通过:
(一)对公司存在的重大问题,没有尽到监督检查的责任或发现后隐瞒不报的;
(二)对董事会提交股东会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未严格审核而发生重大问题的;
(三)泄露公司机密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五)股东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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