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16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苏北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南京·鼓楼区石头城 6 号石榴财智中心 05 幢 邮编:210013
Building 5,6 shitoucheng Rd, gulou district, NanJing, China P.C.:210013
电话 Tel:(86)-25-68515999 传真 Fax:(86)-25-68156199
中国·南京
二〇二四年五月
江 苏 致 邦 律 师 事 务 所
JIANGSU CO-FAR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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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苏北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江苏苏北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苏北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王小国律师、刘坤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苏北粮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江苏苏北粮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依法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签到表、股东身份证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等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相关的文件或材料,并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见证并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提
请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
00-12: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2、 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
露平台(www.neeq.com.cn)发布了《江苏苏北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参加人员、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出席对象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
登记日 2024 年 5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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