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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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玛格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会字(2025)第 045 号
致:玛格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玛格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玛格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下称“《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下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玛格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
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召集。
2.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方式、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及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13日。
经核查,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13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13日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
(二) 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5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 名,持有公司股份 6,020.55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80.27%。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2.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
经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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