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9
北京市东卫(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渝都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中段 9 号木星科技大厦一区 6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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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一月
北京市东卫(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渝都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5东卫渝意字第051-1号
致:中泰基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卫(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泰基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基业”或“收购人”)的委托,作为其本次收购重庆渝都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都传媒”或“公众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出具了《北京市东卫(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渝都文
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审查部(以下简称“挂牌审查
部”)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出具了《关于重庆渝都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项
目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参与本次收购的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针对《反馈意见》要求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在此基础上出具《北京市东卫(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渝都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收购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3、本所律师审查了收购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在进行核查时基于收购人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收购人已提供了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始书面材料完全一致;原始书面材料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收购人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收购人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对于那些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本次收购的有关各方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4、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收购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并不对参与本次收购的其他中介机构所出具的诸如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某些章节中引用其他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专业报告的内容或结论,均依赖于其他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专业报告。但该等引用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专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判断、确认、保证及承诺。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等内容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5、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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