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73145 证券简称:名城苏州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名城信息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名城信息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苏州名城信息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会依法规范地召开,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苏州名城信息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收购出售重大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重大融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十七)发行上市或者定向发行股票;
(十八)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
(十九)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招标计划及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计划外招标项目;
(二十)审议批准公司各部门提交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资产租赁方案、重要业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招投标方案、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方案、服务采购方案等;
(二十一)审议决定公司借出资金事项;
(二十二)审议决定公司及子公司改制,兼并重组,以及资产置换、资产交易、重要资产的质押,拍卖等事项;
(二十三)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其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股东会会议召开通知载明的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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