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09
公告编号:2024-044
证券代码:873142 证券简称:中天行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中天行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9 月 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8 月 2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9 月 5 日,公司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传票》,案 号(2024)苏
0582 民初 14055 号案件将于 2024 年 9 月 29 日下午 13 时 30 分在新第九审判庭
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张家港保税区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供应商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中天行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4-044
法定代表人:王碧卓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 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车辆质押借款合同》(下文称《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共 141 台进口依维柯底盘车质押物并向原告借款合计人民币5440 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
由于被告资金紧张,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并在 2023 年 12 月 29 日与被
告签订《延期还款合同》以及《延期还款合同之补充协议》,合同约定原告将剩余 78 台汽车作为《延期还款合同》的质押物,继续由原告进行监管,被告承诺
在 2024 年 4 月 30 日前将 78 台质押车辆全部售出或按照本条约定的价格条件兜
底回收车辆,在 2024 年 4 月 30 日前将本协议约定的结欠款项 2964 万元及相应
利息、费用等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延期还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被告须追加
10 台依维柯房车及 30 台依维柯底盘作为质押物。2024 年 4 月 30 日,原被告签
订关于 10 台依维柯房车整车及 30 台依维柯底盘的《汽车买卖合同》以及《汽车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原告为了取得该项质押物的处置权双方约定原告并不需要支付《汽车买卖合同》项下的货款,也不做直接抵扣欠款处理,约定原告根据《延期还款合同之补充协议》对 10 台依维柯房车整车及 30 台依维柯底盘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处置车辆货款优先用于偿还 2964 万元的欠款及对应的利息和费用。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鉴于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原告向法院作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项下结欠款项本金 29640000 元、利息 697363.33
元(利息以本金 29640000 元为基础按合同约定利息年利率 6%自 2024 年 1 月 1 日
开始计算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服务费 390000 元、滞纳金 1179930.75 元(滞纳
金以本金、利息和服务费总和 30727363.33 元为基础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的利
息按合同约定的日利率 0.06%暂计至 2024 年 7 月 3 日)以及自 2024 年 7 月 4 日
起至实际偿付日以 30727363.33 元为基数按日息 0.06%计算的滞纳金;
公告编号:2024-044
2、判令原告对《延期还款合同》项下 78 台依维柯 NewDaily 车辆质押物、
《延期还款合同之补充协议》以及《汽车买卖合同》《汽车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项下 10 台依维柯房车整车及 30 台依维柯底盘质押物变价款在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诉讼请求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损失475173.63元、保全保险费损失 26000 元;
4、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合计:32408467.71……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