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3140 证券简称:易通城建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济南易通城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规
则,本规则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济南易通城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济南易通城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 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济南易通城 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年度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以下情形出现之日起二个月内按《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二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二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提议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二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告知董事会。
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须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第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一
以上的股东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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