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73125 证券简称:山东博丽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山东博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0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博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博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
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山东博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
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条下款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
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各项对外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最终批准后实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对外投资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应同时适用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会或董事会、董事长,各自在其权
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发生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应由董事长决定。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可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上述所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
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其中,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本条。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交易金额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公司部分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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