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873119 证券简称:绿林幼教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云和县绿林幼教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护
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及时披露募集
资金使用的情况。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七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
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各自单独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
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符合《证券
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时、完整地存放在募
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
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在符合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首次
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对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认,存在相关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
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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