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873119 证券简称:绿林幼教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云和县绿林幼教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
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股东有效地行使职权,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依法行使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各项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
依法及依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公司章程》
和本规则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
作。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八条 股东会应当在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所要求的职权。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但股东会审议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第十一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每一年度召开的股东会,
除年度股东会以外均为临时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应当按召开的年度顺次排序。
第十二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
月内举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出具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对如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会。
第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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