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证券代码:873116 证券简称:朗晖数化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朗晖数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2 月 2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朗晖数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朗晖数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会的正常秩序和决议的合法性,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担保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十五)审议公司章程规定的超出董事会职权的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发生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
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
以上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述之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本条所述交易的主要范围: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银行贷款及其他债务性融资事项; 4、提供财务资助;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签订许可协议;11、放弃权利;12、资产抵押和质押;1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还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提供的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
则,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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