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2 17:23:27 股吧网页版
攸特电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3111 证券简称:攸特电子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惠州攸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 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惠州攸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惠州攸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
下简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布。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挂牌公司的重大信息。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

第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
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关系管理等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公司报备。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全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定期报告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注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