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3111 证券简称:攸特电子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惠州攸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共性调整如下:
(1)所有“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2)所有提及的公司股份的“种类”调整为公司股份的“类别”;
(3)所有“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调整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所有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清算、债权人通知的公告渠道,均新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部分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的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并;
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公司因前款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股份的;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权益所必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 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行股份总额的 10%;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股份应当在 3 年内转让给职工。 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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