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0
公告编号:2025-047
证券代码:873110 证券简称:山安蓝天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山西山安蓝天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需董事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
议案无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西山安蓝天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山西山安蓝天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山安蓝天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
法》及有关规定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
公告编号:2025-047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
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专职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
由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必须保证能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
事会秘书。
第三章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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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
(八)督促董事会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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