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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1 15:30:52 股吧网页版
创思立信: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73104 证券简称:创思立信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创思立信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创思立信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创思立信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 修改《公司章程》;

(九)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份回购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三条规定应由公司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的规定。
除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债券作出决议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第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 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审议程序。对于存在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导致公司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应当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损失的,还应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六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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