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73104 证券简称:创思立信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创思立信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创思立信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
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合
理有效的使用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
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创思立信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经营特点和管理
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投资,指公司在其本身经营的主要业务以外,以现金、
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进行设立、并购企业(具体包括新设、参
股、并购、重组、股权置换、股份增持或减持等)、股权投资、委托管理以
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进行的各项投资活动,不包括固定资产投
资、存货投资等对内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公司资产是指本公司拥有及控制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并且
产、递延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等构成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合)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
作公司实体或开发项目;
(三)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
(四)收购资产、企业收购、兼并或置换;
(五)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六)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七)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产品投资;
(八)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第五条 对外投资行为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控制投资风险;
(四)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
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与组织部门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
经营管理层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
公司股东会的授权。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十一条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应当经总经理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通过增
资或者购买非关联方投资份额而形成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或者增加投资份额
的,应当根据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购买投资份额的发生额适用相关关
联交易审议标准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前款所称的投资、增资、购买投资份额的发生额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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