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3101 证券简称:蓝天口腔 主办券商:财信证券
广西蓝天口腔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案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西蓝天口腔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规范广西蓝天口腔医院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广西蓝天口腔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对于债务人所负的
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 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 及质押。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
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
执行。
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之前,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当日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
应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在股东会的
授权范围内享有对外担保的决策权,并管理和具体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由董事会审议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违反《公司章程》及本制度中股东会、董事会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提供担
保的,公司有权视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 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股
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的单项或现有存续的累计担保金额不得
超过本制度第六条关于股东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或不得超过股东会对董事会对外担保的授权范围。超过董事会的审批权限或授权范围的,董事会应提出议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董事同意,方为有效通过。
第九条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授权
公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为他人提供担保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尽可
能全面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全面分析担保事项可能出现的风险,并予以详尽披露。
第十一条 在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