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2-10 15:31:34 股吧网页版
倍施特:公司章程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2-10

倍施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5 年 2 月

倍施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1
第三章 股份...... 2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五章 董事会...... 19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6
第七章 监事会...... 28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0
第九章 通知...... 33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3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6
第十二章 附则...... 3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倍施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由崔震苍、成都倍施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之力泓远(上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科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四位股东(以下统称“发起人”)将其共同投资的成都倍施特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为倍施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Best Technology(Group) Co.,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368 号 2 栋 1 单元 16 层 1 号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430.05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的一切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应以本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由 1 名自然人和 3 个机构股东发起设立。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股份公司的组织
形式和先进的管理技术,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出贡献。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范围: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5G 通信技术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软件外包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集成电路设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智能机器人的研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网络技术服务;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充电控制设备租赁;票务代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售;文化用品设备出租;日用百货销售;办公用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安防设备销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图文设计制作;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特种设备出租;票据信息咨询服务;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非融资担保服务;企业会员积分管理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汽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代驾服务;国内贸易代理;酒店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旅游业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