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8
证券代码:873095 证券简称:鼎信数智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鼎信数智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1 月 26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鼎信数智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鼎信数智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担保风险,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 与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鼎信数智技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担保。本办法所述担保包括公司对外担保及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四条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做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或授权。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公司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风险。
第八条公司为对子企业以外的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担保的审批管理
第九条公司原则上不对外提供担保。确需提供的必须基于被担保方的事前书面申请,且被担保方应具备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第十条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公司应对被担保企业进行全面的资信调查与
风险评估,确保其具备履约能力与风险可控性,基本要求应包括:
(一)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无终止经营或破产风险;
(二)经营与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持续履约能力;
(三)历史担保记录良好,无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违约情形;
(四)具备可抵押(质押)资产或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所提供财务及其他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可对其落实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七)不存在其他重大法律或可预见风险。
第十一条被担保企业必须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企业基本资料、资信情况;
(二)近三年审计报告;
(三)股东会或其授权董事会同意的主债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请求担保的有关决议,合同及有关决议应有明确的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期限、用于担保的财产、担保方式、担保责任承担形式及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四)还款计划、方式及资金来源;
(五)拟提供反担保有关材料,反担保形式为抵押、质押等物权的,应提交财产权属凭证等;
(六)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批文(如有);
(七)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担保事项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业务申请部门负责调查被担保方资信状况;
(二)财务管理部对担保资料进行真实性审查与风险评估,出具审核意见并编制审批报告书;
(三)法律审计部对担保事项进行法律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
(五)财务管理部办理对外报批或备案手续;
(六)根据审批要求落实反担保措施(如需);
(七)业务申请部门办理担保合同审批与签订手续。
第十三条反担保手续应由财务管理部会同负责法律审计部办理,反担保合同签订并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前,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公司对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的,原则上按持股比例与其他股东共同承担担保责任,累计担保余额不得超过控股企业、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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