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73093 证券简称:磐石基业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天津磐石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
果: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拟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公
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天津磐石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会会议依法规范地召开,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天津磐石基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权力机构。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还可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股东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第二章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
第四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董事会负责召集。 临
时股东会会议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可以采用现场方式或电子通信方式。现场会议的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或其他便利更多股东参加的地点。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会议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视为出席。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第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 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不同意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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