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2
张家港友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张家港友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由张家港友诚科技机电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的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已在苏州市数据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2761541944B。张家港友诚科技机电有限公司原有的权利义务均由公司承继。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1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张家港友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Zhangjiagang Uchen New Energy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及邮政编码
公司住所: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永进路 999 号
邮政编码:21561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4,111,688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董事会选举产生的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提名产生,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董事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建立和完善公司制度,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使公司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全体股东获得合理的收益回报。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新能源领域内的技术研发;生产加工电动车辆零部件、电源连接器、快速充电接口及附件、电工电料器材、交直流高低压电器电动装置、发电机及发电机附件、模具等相关塑料、橡塑、金属制品,电子电气产品研发、生产及技术转让、技术咨询,销售自产产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及所持股份比例如下:
序 发起人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出资方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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