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公告编号:2025-062
证券代码:873087 证券简称:友诚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张家港友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了做好张家港友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和审核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张家港友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张家港友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张家港友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计划的决议;
(三)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需要。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应遵循的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对外担保范围;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整体经营需要;
公告编号:2025-062
(三)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
(一)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二)公司为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被担保公司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 股东会的审批权限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担保;
6、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7、对关联方或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8、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1项至第3项的规定。
除上述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以外,公司所有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均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4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告编号:2025-062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 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须由股东会审议批准情形以外的对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行使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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