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73087 证券简称:友诚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张家港友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张家港友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张家港友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董事会受股东会的委托,
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下设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公司可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处,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
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八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超出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可在其职权范围内,将其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其他一位或多位董事或总经理行使,具体权限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的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九条 董事会须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和集中决策程序,在章程规定及股东
会授权范围内,对达到以下标准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及重大交易事项进行批准:
(一)决定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未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6、超过上述标准的担保,或者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必须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上述标准的关联交易如达到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见《公司章程》或《张家港友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必须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4、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低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金额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三)决定公司下列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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