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博菱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博菱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以及《宁波博菱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宁波博菱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从业办法》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召开公
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2026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发出了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公司 2026 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
了《宁波博菱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2、宁波博菱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
10 时在宁波博菱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袁琪女士主持。
3、经本所律师核查,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公司股份 363,093,800 股,代表公司 99.53%的表决权。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出示了个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持股证明文件,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现场或视频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