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0-30
证券代码:873083 证券简称:博菱电器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宁波博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修订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4年 10月 29日宁波博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宁波博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波博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宁波博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
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 公司从税后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按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 25%。
第五条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
应当以方案实施前公司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六条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 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
额。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
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投资者
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
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四)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八条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
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占母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
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交由股东会
审议通过。
第九条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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