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1 18:23:54 股吧网页版
民慧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73082 证券简称:民慧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江苏民慧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民慧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民慧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江苏民慧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股东会运作,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江苏民慧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下列事项:

1、公司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30%以上;

2、公司借贷、委托贷款、委托理财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30%以上。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下列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公司应在
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网络视频、电子通信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网络视频、电子通信方式参加股东会的,在经与会股东一致确认其股东身份后,视为出席。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