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73074 证券简称:富士智能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文件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方案是基于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考虑了公司所属行业及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及融资规划等情况,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规划,该等项目围绕公司所处行业及主营业务展开,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必要性及可行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具体事宜,有利于顺利推进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授权范围和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该等安排符合市场惯例及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经审查,公司制定的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综合考虑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建立健全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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