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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19:23:14 股吧网页版
富士智能: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73074 证券简称:富士智能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为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股价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珠海富士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

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与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选举或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要求其就此作出书面承诺并接受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二、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一)启动条件

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时,公司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1.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第 2 个月后至第 3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

(二)中止条件

1.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后,如再次出现上述启动条件 1 的情形,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2. 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第 2 个月后至第 36 个月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后,如再次出现上述启动条件 2 的情形,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三)终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如公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时,视为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1. 继续执行稳定股价措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2. 继续执行稳定股价措施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3. 各相关主体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金额或数量已达到预案规定的上限;
4.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已届满;

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将按如下顺序依次或同时进行,直至触发停止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1.公司回购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相关主体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一)公司回购股票

1. 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应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关于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在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 回购流程

(1)公司自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该议案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并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公司股东会对回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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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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